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凤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65********,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镇**村**号,现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街**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现新乡市公安局凤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3日补查重报。
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张某甲隐瞒新乡市凤泉区**项目早在2011年5月份商住楼封顶前就已停止工程款支付、工程长期停滞,开发商王某某明确表示无法将工程承包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及**村委会已于2011年11月份开始退还保证金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且村委会主任和书记都表示退还保证金就不能再承包安置区工程等事实,同时虚构收取保证金需要交给开发商,交纳保证金马上就能开工的事实,于2012年1月累计收取张某甲94万元工程保证金,其中20万元通过转账归还张某乙交纳的保证金,其余钱款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通过银行账户现金支取归还他人保证金等。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涉案工程无法复工以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能承揽涉案工程仍收取张某甲94万元的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非法占有上述94万元的证据不足。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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