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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二分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6196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街道**路**号**栋**号,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小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决定,于2011年7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年8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0月25日决定撤销批准逮捕,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辩护人徐洋,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2日、5月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2月8日、4月2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9年6月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法人王某某在没有立项审批、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部委项目名义与北京市**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中小企业国际交流中心”项目《邀标意向协议书》。后于当年6月、8月收取北京市**区**集团有限公司邀标责任保证金共计两千万元。北京市**区**集团有限公司始终未能进场施工,经多次催要,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于2010年分次退还邀标责任保证金共一千万元,后逃匿。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与北京市**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履行中小企业国际交流中心项目工程“邀标意向协议书”过程中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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