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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大检二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4********432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沈阳**有限公司采购员,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所在地沈阳市沈河区**路**号**,现住沈阳市沈河区**街**花园**期**号楼**。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2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21日,自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6月19日)。

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6年1月至2月,王某某在担任沈阳**有限公司采购员期间,在小规模企业为公司采购货物,因小规模企业不能提供增值税进项发票,王某某为牟取个人私利,在明知本公司和沈阳**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沈阳**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给沈阳**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8组,价税合计763,520元,偷逃国家税款110,938.8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本案中沈阳**有限公司存在真实的钢材交易,但王某某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途径未能查清,仅凭王某某本人供述系从某钢材市场商户处取得,无其他证据佐证,罗某某等人利用空壳公司沈阳**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王某某取得发票之间的证据链条缺失,王某某在交易中将转账支票套取现金后支付货款,亦无法通过资金流向查明发票直接提供人,王某某支付的货款金额无法查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某主观上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认定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且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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