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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3197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镇**街**委,现住前郭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9年7月18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9年8月1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12日、2020年8月10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2020年9月10日补查重报。

前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找高洪海帮忙介绍车辆用于顶账,经高洪海介绍将高晓亮的奥迪A4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甲,王某甲将该车以17万元的价格顶账给托威。

2016年6、7月份,经高洪海介绍将梅爽的宝来车以10万元的价格,刘炼的宝来车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甲,王某甲将两辆车分别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二手车行,8万元用于支付高佰华的人工费,另外8万元用于支付购买商砼。

2016年6月份,经高洪海介绍将宋海军的中华车以6.5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甲,王某甲将该车顶账给一名钢筋商家,该商家将车以4万多元的价格卖给二手车行。

2016年,经高洪海介绍将吴强的捷达车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甲,王某甲将该车占为自用。

高洪海多次向王某甲讨要车款,王某甲承诺一个月后还款,并分别出具欠据,欠据金额合计59.5万元,后逃匿。

2016年6月,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以工程招投标需要交保证金为名,诈骗王彦君人民币105万元,王某甲与王彦君约定工程中标与否都将保证金返还王彦君,王某甲在收到此款之前,事先与李井春约定,收到此工程保证金款项后,将此款用于偿还王某甲所欠他人的借款。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前郭县公安局仍未查清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是否虚构了事实。因此,本院仍然认为前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前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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