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暂住福建省龙海市**镇**村**社**号(户籍地贵州省习水县**镇**村**组)。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虚构帮助客户申请贷款无需客户还贷的事实,欺骗被害人吴某某、杜某某通过其向银行贷款,将被害人吴某某、杜某某从银行贷出钱款中的人民币8.2万余元占为己有。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吴某某、杜某某钱款目的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起诉。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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