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2019年8月14日、2019年10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 年8 月初,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市黄金北路其经
营的都乐游戏厅摆设了4 台“牛牛机”、2 台立式“打鱼机”、
一台平板“打鱼机”,共十四个机位,供他人赌博,从中赢
利。经鉴定,上述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为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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