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王**,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641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住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3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1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
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2月18日,犯罪嫌疑人王**以帮助陈**办理酒驾为由,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答应被害人陈**以4万元的价格帮助其办理酒驾事宜,后并未办理成功,陈**在服刑完毕后多次向王**索要4万元,王**至案发前仍未归还。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王**主观上有非法占有陈**4万元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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