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47********,汉族,初中文化,靖某某**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现住靖某某**村。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7月8日被靖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靖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邢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初某某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办案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靖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担任新兴江城B4区1、2号工程施工监理期间,违反国家监理规定,导致该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严重失控,致使施工现场存在管理人员不全、偷工减料、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添加剂“砂浆王”等行为;在发现安全隐患后,未尽到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的监督职责,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安全隐患扩大。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导致靖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新兴江城B4区1、2号工程因八项不符合设计要求被扒倒重建。经鉴定该工程造价为3,927,139.00元(详见汇通工鉴字[539]号鉴定文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靖某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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