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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公开版)_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安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04******0313,汉族,大学文化,深圳**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路**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丹东市公安局振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振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4月21日、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21日、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6月5日)。

丹东市公安局振安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9年1月至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从梁某某手中购买210箱(其中54箱共计648瓶被公安查获,4箱付款)53°二斤装假飞天茅台酒,以2580元钱的价格销售给舒某某、孟某某(未到案)、曹某某(未到案)、秘某某(未到案)等人,非法获利149.76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丹东市公安局振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因本案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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