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731********,满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号。2018年6月13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6月27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3日补查重报。
玉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0月6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在玉田县**镇**村胡某某家西屋,与王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牛某某与王某某互殴,互殴过程中,牛某某致王占来右侧3、4、5肋骨骨折。经玉田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王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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