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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熊国文)(公开版)_上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1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住东乡县龙山南路**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7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余干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犯罪嫌疑人L**在越南家中玩手机时,在一个社交软件上认识了越南籍男子“阿雄”,交往过程中“阿雄”就跟L**说:带她到中国去嫁人赚钱,到中国后只要进了中国男方家门,他就会往她家中打钱,到了中国男子家中生活期间找到合适的机会就逃跑,他会安排人去接。L**表示同意,2019年4月18日左右,余干县男子程某某通过越南籍媒人“腿妹”介绍来到广东省潮汕市朝阳区横山村“阿雄”的住处以44000元的彩礼将L**娶走带到余干县白马桥乡湖溪村家中生活。生活了几天后,4月23日中午L**按“阿雄”之前安排的逃跑方式,通过微信联系上了江西东乡县的个体司机犯罪嫌疑人熊某某,约好当天晚上19时左右到余干县**乡接L**。熊某某当晚如约来到余干县白马桥乡湖溪村接到L**准备逃跑时被程某某及其家属发现,熊某某知道L**是来中国骗婚逃跑,抓住后怕被程某某及其家属殴打,熊某某便将L**拉下车一个人开车逃跑被程某某及其家属拦住,熊某某被质问下便带程某某等人找到了L**,村民报警,随后被民警带到白马桥派出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余干县公安局认定犯罪嫌疑人熊某某主观明知犯罪嫌疑人L**是骗婚而逃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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