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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热维杜·托合提)(公开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奇检公诉刑不诉〔2019〕25号

被不起诉人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813,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新疆奇台县***乡***村*号附*号,现住奇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31日被奇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25日被奇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热某某未聘请辩护人。

本案由奇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奇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3年05月30日13时许,热某某在自己位于奇台县***广场的药店内给艾某某以每盒50元的价格贩卖一盒毒品“麦君”, 从中获利50元。交易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热某某和艾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热某某处缴获毒品“麦君”15盒,毒资50元。

2、2013年03月底的一天13时许,热某某在自己位于奇台县***广场的药店内给艾某某以每盒50元的价格贩卖1盒毒品“麦君”,从中获利50元。

3、2013年4月中旬的一天,热某某在自己位于奇台县***广场药店内给拜某某以每小包10的价格贩卖1包毒品“麦君”,从中获利10元。

经鉴定,在送检的由热某某处缴获的疑似含大麻药物中检出大麻酚、四氢大麻酚及大麻二酚成份。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奇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为热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涉嫌其他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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