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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滕某某)(公开版)_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公诉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原上饶市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住上饶市信州区马黄庙巷46号2栋2304室。2017年4月13日因涉嫌拒不支会劳动报酬罪被原上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原上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8日由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上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9日、10月21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原上饶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原系上饶市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于2010年元月份和上饶某铜厂签订土石方工程,该工程于2010年3月份完成,又于2010年4、5月份承包了铜厂地下基础设施和厂区内的路面硬化工程,于2011年3、4月份完工,全部工程款为400余万元,上饶某铜厂于2011年3、4月份将该工程款与上饶市某有限公司全部结清。上饶市某有限公司承包该工程时,又分别包给了纪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等人施工,至案发时该公司拖欠纪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等人工资捌拾余万元。

2015年4月30日原上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饶市某某有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上饶市某某有限公司在2015年5月7日前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至今该公司仍未执行。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原上饶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的证据不能证明滕某某有下列行为,1、转移、隐匿财产;2、逃匿;3、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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