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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温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曾用名温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现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西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云,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该院根据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于2020年4月9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6月20日侦查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西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初,犯罪嫌疑人温某某伙同谢某某在江西省于都县远坑村梨头子组附近的山中搭建临时窝棚,由谢某某出资购买小米、oppo等手机电脑等设备及公民个人信息,后谢某某纠集犯罪嫌疑人张某乙、谢某某、肖某某、滕某某、温某某、李某甲(在逃)、李某乙(在逃)、吴某某(在逃)在该窝点以冒充快递公司客服对不特定的人拨打电话的方式实施诈骗,截止案发,共诈骗人民币60余万元,其中于2019年3月15日、16日诈骗我市被害人张某乙340857.50元,谢某某将被骗赃款通过境外洗钱后,按比例分配后挥霍。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被不起诉人温某某与谢某某等几名同案犯的供述对于团伙实施诈骗的行为和方式虽表述一致,但该诈骗团伙实施的诈骗行为与被害人张某乙被骗的事实之间缺乏关联性证据,且案卷中傅某某、贾某某以及被害人张某乙银行转账记录之间不能相互印证,无法确定被害人张某乙被骗款项的是否确实流向温某某、谢某某等人。西宁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温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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