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41984*******,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人,住潜山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5月24日被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涂某某系张某某妻子,张某某将其通过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部分获利多次转入涂某某银行账户。2019年1月底,张某某通过公司财务向涂某某账户转入400万元,涂某某于2月份将该笔资金用于购买房产。2019年4月,张某某又通过公司财务向涂某某账户转入450万元,涂某某将该笔资金用于理财。2019年3月,张某某通过公司财务向涂某某母亲彭春桃账户转入300多万元,涂某某将该笔资金用于理财。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认定的涂某某非法经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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