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柴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1197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1月14日被浔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被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同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某某,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6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7日补查重报。同年8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9年9月底至今,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在明知自己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九江市柴桑区的多个超市及副食店多次非法收购卷烟,后通过柴桑区邮政快递和圆通快递将收购来的卷烟寄往江苏省苏州市、广东省、云南省昆明市和萍乡市上栗县等地进行非法销售。
本院仍然认为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洪某某经营烟草行为是个人单独行为还是为“红发烟酒行”经营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柴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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