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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沙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11976********,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县**乡**村,现住香格里拉市**镇**街**商店。被不起诉人沙某某因涉嫌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7月9日被香格里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沙某某涉嫌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2019年11月14日退回香格里拉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7年11月4日、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香格里拉市森林公安局在开展严厉打击野生动物制品专项行动时,在被不起诉人沙某某经营的位于香格里拉市**镇**房街**号的**民族古玩店(**商铺)内查获12件疑似野生动物象牙制品。经聘请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12件疑似象牙制品,其编号为1号、3号、4号、5号、6号检材来源于长鼻目象科亚洲象EIephasmaximus或非洲象Loxodontasp。其余检材来源未知。亚洲象是国家I级保护动物,亚洲象、非洲象列入《濒危野生动物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EITES)。经济价值18833元。

经过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香格里拉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沙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象牙手镯1个、象牙配饰环3个、象牙头饰环1个由香格里拉市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沙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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