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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沈某某)(公开版)_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彰检公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2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路**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彰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彰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案于2020年6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彰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6月吕某某(吕某某于2018年9月8日死亡)因资金周转,经过姜某联系彰武县某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姜某告知吕某某借款需要抵押物,吕某某通过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在沈某某明知是假房屋产权证前提下,于2014年6月12日用沈某某名下两本假房屋产权证在彰武县某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押借款40万元,借款后,因借款时沈某某未携带银行卡,该笔欠款未转交给沈某某本人,该笔借款经姜某转交给吕某某,该笔欠款本金至今未还。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彰武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彰武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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