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住**镇**村民委*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
昌图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6月份左右,冯某开始将自己的20万元钱放在前妹夫被不起诉人沈某那里让沈某帮其放贷盈利,并约定按照二分利的利息还给冯某,合作一段时间之后沈某又以开公司、做买卖为由多次向冯某借取现金,共计金额560余万元,后期沈某周转不利,自己在明知没钱还给冯某的情况下仍谎称以在开原开公司为由向冯某借款46万元,实际用于放贷,冯某之后多次去找沈某要钱,沈某称没钱并给冯某打了一张欠条,沈某除之前还给冯某的40余万元之外,其余全部没还,涉案金额52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昌图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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