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7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县,住库尔勒市***场*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库尔勒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5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3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13日向库尔勒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15日库尔勒市检察院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2月28日、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库尔勒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 年3 月5 日11 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甲在库尔勒市***场*组* 号院内与其姐姐汪某乙发生争执,汪某甲持砖块击打汪某乙头部,致汪某乙头部流血至当场死亡,随后汪某甲逃离现场,汪某乙的丈夫张某进大门时见汪某甲站在门口路边,汪某甲见到张某后就逃离,张某进到大门后见汪某乙倒在院内已死亡,随后报警,警察到达现场后在案发现场附近将汪某甲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库尔勒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汪某甲实施了杀害被害人的行为。且被不起诉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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