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应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应城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镇**村**号,现住址应城市**街**院**。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2日经应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至9月份,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发现田水清经营的**厂违反国家规定烧制红砖。随后汪某某多次以架子山违规生产红砖和占用其耕地为由向政府部门举报,导致政府部门要求架子山砖瓦厂关停。为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田水清找到汪某某的熟人宋想忠、李汉伢做调解工作。经宋想忠、李汉伢的调解,汪某某要求田水清支付四万七千元后,就不再向政府部门反映架子山砖瓦厂的违规行为。后田水清被迫付给汪某某2万元。
事后,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退还给田水清2万元。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或要挟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判决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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