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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段某秦)(公开版)_腾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腾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腾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某市,住云南省腾某市**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腾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腾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云南省腾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小王”(在逃)多次伙同犯罪嫌疑人闫某某、彭某某、段某某、梁某某从缅甸走私我国禁止进出口的活体牛进入中国销售,在走私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闫某某、彭某某和段某某负责从中缅边境**河水电站***附近运输走私牛到腾某、梁河等地,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具体实施探路、望风。

2019年11月16日凌晨05时许,“小王”(在逃)安排梁某某在**镇**村岔**林的路边进行望风、监视公安人员及车辆出入,犯罪嫌疑人闫某某、彭某某和段某某分别驾驶货车共装载32头缅甸走私水牛从**河水电站**附近运往德宏梁河、腾某等地,在途经**镇**村往盈江**塘公路岔**镇**村**塘的岔路口被猴桥边境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犯罪嫌疑人“小王”(在逃),犯罪嫌疑人闫某某运输缅甸走私活体牛9头,共计3391千克,价格为84775元人民币,犯罪嫌疑人彭某某运输缅甸走私活体牛13头,共计4868千克,价格为121700元人民币,犯罪嫌疑人段某某运输走私活体牛5头,共计1774千克,价格为44350元人民币;犯罪嫌疑人梁某某负责为运输缅甸走私活体牛驾驶员探路望风。

经本院审查认为云南省腾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秦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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