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301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白城市洮北区**乡**村**社,无职业。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5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由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25日退回镇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镇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2019年12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至7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镇赉县**镇、**镇、**乡、**镇盗窃变压器内铜芯和矽钢片,卖到白城市洮北区**废品收购站,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废品收购段某某、张某某在明知收购的铜芯和矽钢片是被盗物品仍然收购。经鉴定,被盗27台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00197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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