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汉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新,男,1964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21964XXXXXXXX,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汉丰镇XX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汉丰镇XX村X区X排X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决定,于2017年5月1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新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3日补查重报。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12月16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新、被害人韩某印在唐山市汉沽管理区皂甸村委会办公室中,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武某新与被害人韩某印相互撕打,双方先后两次摔倒在地,致被害人韩某印左侧肋骨、右侧髌骨受伤。2016年10月11日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韩某印左侧第4、5前肋骨骨折,右侧髌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武某新构成故意伤害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新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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