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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此友哈)(公开版)_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一部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此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31969********,傈僳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福贡县,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乡**村委**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福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福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

福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2月4日,犯罪嫌疑人此某某驾驶云33.****号大中型拖拉机车载普某某(乘坐于驾驶室内)及乘客汪某某(承载于货箱内)由福贡县咱利村驶往福贡县马吉乡木加甲村委会吉阿底组,16时40分许,当车辆行至木加甲村结啊底组通村公路K4+100米处时,由于云33.****号大中型拖拉机滑档导致车辆后溜11米发生侧翻,造成货箱内乘客汪某某被侧翻的拖拉机及车载货物重压致死的道路交通事故,福贡县公安局于2019年1月14日立为刑事案件侦查。经福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18年1月11日作出福公交认字(2017)第000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福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此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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