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768号
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汉族,**程度,中巴司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区**镇**路**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4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2020年7月2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22日、2020年8月20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6月,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在中信银行申办了卡号为416226**********的信用卡,后透支消费。截止2018年11月10日,上述信用卡欠款人民币309976.71元,其中本金251317.28元。2014年8月,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申办了卡号为62222***********的信用卡,后透支消费。截止2019年4月28日,上述信用卡欠款人民币502166.54元,其中本金287807.91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欧阳某某拒不归还。
2019年4月22日,民警抓获欧阳某某。经审讯,欧阳某某交代透支信用卡用作生意上的流动资金,由于生意失败没有钱偿还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认定的欧阳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欧阳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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