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埇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225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山西省浑源县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家园。被告人樊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12月11日、2020年2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28日、2020年3月11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犯罪嫌疑人苏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郑某某预谋,在淘宝上购买买卖彩票功能软件,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单元**室开设赌场,经营开始招聘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犯罪嫌疑人李某乙搭建app“天天彩票”赌场,后在社会中广泛推广该彩票app。2018年7月招聘犯罪嫌疑人唐某某作为技术员,搭建“买彩票”、“必中彩票”等手机app在网上开设赌场,销售彩票,接受彩民投注。彩民通过第四方支付在app上充值后进行投注购买彩票。根据开奖结果,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负责给彩民提现,对彩民投注情况进行赔付,赔率与国家发行彩票赔率相同。由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朱某某、被起诉人樊某某等人负责为中奖彩民返现。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李某乙、唐某某作为技术人员,对软件后台进行维护,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负责处理客服提问、投诉等业务。经查,犯罪嫌疑人苏某某等人开设赌场犯罪违法所得共计一千四百余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认定被起诉人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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