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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樊某)(公开版)_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埠市蚌山区**街**栋**单元**号。被不起诉人樊某某自2005年4月7日起多次因吸毒被行政处罚或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怀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2020年5月3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怀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2月23日,吸毒人员芦某某向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微信转账6000元,现金交易2000元购买10克冰毒吸食。

2、2019年3月9日,吸毒人员芦某某向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微信转账4900元购买5克冰毒吸食。

3、2019年3月l3日晚8时许,怀远县公安局民警在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路**栋**单元**室查获吸毒人员芦某某,民警在其住所卧室及隔壁房间内现场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封装的白色晶状颗粒物(冰毒疑似物)7袋及用紫色“雪花膏”盒装的白色晶状颗粒物(冰毒疑似物)若干,芦某某交代里面装着的是其购买的冰毒,经称重,芦某某所持冰毒净重共计25.99克,芦某某供述其所持有的冰毒均是从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处购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怀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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