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樊某某)(公开版)_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年*月15日,身份证号61042919*********,住陕西省**市**县***镇**村1组0**号;非中共党员;2017年1月12日因赌博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正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19日10时许,樊某某在旬邑县底庙镇碰到为儿子看病的万某某,为组织赌博,樊某某邀请万某某到自己的麻将馆(正宁县永和镇罗沟圈村董村组王某某租给窦某某、樊某某夫妇的住宅内)参赌,万某某随即表示同意。后樊某某在底庙街道碰到刘某某,其又邀约刘某某参赌,刘某某表示同意。后窦某某联系了陈某某参赌。当时13时许,樊某某、窦某某邀请参赌的万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先后到达樊某某、窦某某的麻将馆,由窦某某、刘某某、万某某、陈某某四人以10元的“缺牌”麻将开始赌博(在该四人赌博过程中,窦某某抽头渔利100元)。四人赌博至当日17时许,樊某某自己做饭供参赌人员饮食。饭后,由窦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和自行到达麻将馆的万某甲四人以10元的“缺牌”麻将进行赌博(在该四人赌博过程中,窦某某抽头渔利60元),万某某和刘某甲(自行到达麻将馆)在旁边观看。18时许,万某甲和刘某某因赌博发生冲突而先后离场。于是,窦某某再次组织万某某、陈某某、刘某甲和自己赌博。在赌博过程中,樊某某换下窦某某继续赌博。赌博至当日21时许,窦某某、樊某某、陈某某、万某某和刘某甲被正宁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扣押赌资13080元(其中刘某甲赌资2270元、陈某某赌资1200元、万某某赌资2020元、樊某某赌资2045元、窦某某赌资95元、无主赌资5450元)、麻将机两台、麻将两副、用于赌博的筹码100余枚。

经进一步侦查查明:窦某某、樊某某夫妇在陕西省旬邑县底庙镇街道长期经营麻将馆组织、参与赌博,且从中抽头渔利谋利,并多次被陕西省旬邑县公安机关打击处理。2017年10月份,窦某某、樊某某夫妇为了躲避陕西省旬邑县公安机关打击,以存放苹果为由,租用正宁县永和镇罗沟泉村董村组村民王某某的一套二层住宅楼,将其在陕西省旬邑县底庙镇经营的麻将馆搬进一楼东侧房间继续经营。

2017年10月底开始,窦某某夫妇便经常电话联系刘某甲、万某某、陈某某、万某甲、刘某某、万某乙、房某某、李某某、周孝珍(刘某甲、万某某、陈某某、万某甲、刘某某、万某乙、房某某、李某某、周孝珍九人另案处理)、陈某甲(音)、杨某某(音)、“老刘”(陈某甲、杨某某、“老刘”三人身份不明)等人,雇佣樊某某(另案处理)的车辆或者其夫妇二人亲自接送上述人员前往该赌博场所,通过让参赌人员每人购买500元筹码(筹码有红色、黄、蓝、绿四种颜色,红色和黄色代表20元.蓝色代表100元,绿色代表25元)的方式进行打麻将赌博,有时在人员不够的情况下窦某某和樊某某夫妇也参与其中。他们四人一桌,主要赌10元的“缺牌”麻将(缺牌麻将也叫缺一门,没有白板、红中、发财,牌抓到手后,只留两门牌,不需要的哪一门牌需全部打掉),有时也赌5元和20元的“缺牌”麻将。10元“缺牌”麻将的规则是:对方胡两张口子,点胡人出10元;对方胡一张口子,点胡人出20元;对方胡三张口子,点胡人出30元;对方胡三张以上的口子,点胡人出10元;对方自摸,另外三家翻倍出钱;对方明杠,放杠人出10元;对方暗杠收60元,即另外三家每人出20元;对方过路杠收90元,即另外三家每人出30元;对方胡清一色,点胡人出240元;对方清一色自摸收720元,即另外三家每人出240元;对方普通杠上开花收720元,即另外三家每人出240元;对方清一色杠上开花收1440元,即另外三家每人出480元。若每局赌博结束时,参赌人员手中还留有所缺的那门牌,则窦某某按照参赌人持有的缺牌张数每张抽取10元,若参赌人员手中没有所缺的那门牌,则窦某某不抽取费用。如果有参赌人员将筹码输完,需继续用现金向窦某某夫妇兑换筹码,直至赌博结束,参赌人员拿筹码在窦某某夫妇处兑换等值的现金。经内审外查,查清窦某某夫妇在正宁县永和镇经营赌博场所时抽头渔利共计12000余元,万某某违法获利600元,万某甲违法获利260元,樊某某违法获利100元。

2019年11月6月,我局对刘某甲赌资2270元、陈某某赌资1200元、万某某赌资2020元、樊某某赌资2045元、窦某某赌资95元、无主赌资5450元、麻将机两台、麻将两副、用于赌博的100余枚筹码均已收缴,且收缴的赌资已上缴国库,赌具已销毁;对窦某某、万某某、万某甲、樊某某四人的违法所得进行追缴,所得款项已上缴国库。

犯罪嫌疑人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对窦某某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犯罪嫌疑人樊某某到案后拒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建议对樊某某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窦某某、樊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多次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12000余元,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赌博罪,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窦某某、樊某某组织赌博的人数、渔利数额存在主观估算,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窦某某不起诉,并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扣押麻将机、麻将、筹码已被正宁县公安局依法销毁,涉案赌资已被正宁县公安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