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单位河北**精密钢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1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56********,公司地址晋州市**镇**村南,法定代表人为梁某甲。
被不起诉人梁某乙,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2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住河北省晋州市**镇**村**巷**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9月4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上网追逃,2019年4月26日投案,并于当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河北**精密钢管有限公司及被不起诉人梁某乙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3日补查重报。
晋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张某某(已判决)为河北**精密钢管有限公司工人。2018年5月初,张某某经该公司法人代表梁某乙同意在公司内安装钢管的清洗磷化等设备,负责利用四合一磷化液和水混合给钢管除锈、磷化工作。张某某加工一吨,公司给其100元的加工费。后一个四合一磷化液池损坏,张某某将池内的约8吨液体非法排放到东侧的土地上,任其渗入地下污染环境。经河北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公司排放污染物(废液)属于危险特性为毒性(T)和腐蚀性(C)的危险废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及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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