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检公诉刑不诉〔2017〕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9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上饶市广丰区**镇**村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6年5月19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6月24日被上饶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经过两次退回上饶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6年5月初,犯罪嫌疑人杨满新到韩建明家中拿毒品,当时韩建明在深圳,韩建明电话指使梁某某将装有一公斤冰毒的黑色塑料袋交给犯罪嫌疑人杨满新。
2.2016年5月12日上午,犯罪嫌疑人杨满新电话联系韩建明购买冰毒,当时韩建明在深圳,韩建明电话指使梁某某将一公斤冰毒送到广丰区洋口镇雪丰宾馆。梁某某按韩建明指示在雪丰宾馆开了201房间,将一公斤冰毒放在房间后离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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