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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校富某)(公开版)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校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某县,住陕西省渭南市富某县**镇**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校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

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校某某在与申请执行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履行崆峒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8日的终审判决,其需要给付某某案件款、执行费、保全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703292元。崆峒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于2017年5月3日向被不起诉人校某某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被不起诉人校某某以经济困难、欠有他人外账等理由拖延、搪塞执行判决。经查明校富某名下有装载机、挖掘机等大型机械,在有实际执行能力的情况下长达两年多时间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案件款,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将人民法院保全查封的机械转移他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不起诉人校某某存在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犯罪事实。但在案件审查期间,该被执行的民事借贷纠纷案件被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再审,案件基本事实存疑。故本院认为据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构罪的关键证据有待于再审结果,故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校某某不起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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