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北检公刑不诉〔2019〕91号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05198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柳州市柳北区**路**巷**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9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5月1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7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23日15时许,韦某甲、黄某某在被不起诉人柴某某位于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东一巷**号楼**栋**单元**室的住处,由韦某甲向余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人民币200元毒品“冰毒”,后韦某甲、黄某某、柴某某三人在该室内吸食毒品。当日22时许,因毒品不够吸食,余某某伙同韦某乙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向被不起诉人柴某某贩卖了一小袋毒品“冰毒”,后韦某乙在被不起诉人柴某某知晓情况下,与韦某甲、黄某某、柴某某共同吸食毒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5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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