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19〕65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住娄星区**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经该局决定,于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刘某某、黄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日补查重报。
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20日,柳某某明知其售卖的名下银行卡、支付宝账号、手机号、微信号用于诈骗他人财物,仍以1200元的价格买了两套号码给刘某某。后被售卖的这些号码被不明身份的犯罪嫌疑人用于诈骗。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施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未确定,不足以认定柳某某与其构成共同犯罪,且柳某某售卖的3张的银行卡系其自己名下,不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要件,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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