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公刑不诉〔2019〕4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惠城镇西二********;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本院决定,2019年8月26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钟某某,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广东省惠来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4月5日,同案人翁某甲将其位于惠城镇英内管区的自建房一楼出租给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办厂”。2019年春节后,被告人庄某甲与其胞兄庄某乙(林某甲丈夫,在逃)合伙,并与同案人李某甲、林某甲等人在该处加工、包装假冒“香奈儿”、“爱马仕”品牌的唇膏,“贝特优美”牌睫毛滋养精华液,“肌司研”牌防晒乳霜,“克口”牌唇膏等化妆品。同年5月13日9时许,庄某甲、李某甲用小汽车、三轮摩托车运载化妆品到隆江镇葵和公路海埕村路口,准备搭载大巴车运往广州市销售时被惠来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其中“香奈儿”唇膏9360支、“爱马仕”唇膏9360支、“贝特优美”睫毛液6000支。随后又在翁某甲的住宅一楼查获该加工窝点、缴获“肌司研”防晒霜40704盒、“克口”唇膏9240支,以及搅拌机、包装机、包装盒等物品。
经爱马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鉴定:“爱马仕”唇膏9360支非该公司产品,无官方零售价。经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授权鉴定:“香奈”唇膏9360支及包装壳均为假冒产品,正品每支价格320元。经沭阳惠而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鉴定:“贝特优美”睫毛液6000支属于侵犯贝特优美注册商标专利权,每支市场零售价88元。经杭州婕安绮化妆品有限公司鉴定:“肌司研”防晒霜40704盒为仿冒产品,侵犯该公司商标专用权,每盒零售价59元。经KIKO公司委托鉴定:“克口”唇膏9240支为侵权产品,侵犯该公司的注册商标权,每支零售价75元。经惠来县物价局估值:“香奈儿”唇膏9360支、“贝特优美”睫毛液6000支、“肌司研”防晒霜40704盒、“克口”唇膏9240支合计人民币3925080元。“爱马仕”唇膏9360支及包装品共57794元。
经本院审查并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惠来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林某甲客观上实施了将其租用场地供他人用于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的行为,主观上是否清楚所提供的场地被他人用于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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