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浔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九江卓翼实业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工业园内物流中心10号楼,法定代表人林某威,实际控制人林某某。经营期限为2016年9月28日-2036年9月27日,经营范围有货物进出口贸易,目前未有实际经营。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该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本院以保证人方式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九江市公安局以九公(经)诉字[2020]0024号移送审查起诉的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一案,2020年3月27由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本院审查,本院于2020年4月8日收到卷宗8册。
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意见;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询问证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以及进行补充鉴定、复验复查等,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其间,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8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7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9月28日,林某某和许某某在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九江卓翼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 360406MA35KBDE3J,公司地址是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工业园内物流中心10号楼,法定代表人是尤某某,经营范围是数据线、智能家居、电子产品、进出口贸易等;2017年9月6日林某某利用林某威(林某某弟弟)身份和尤某某(许某某表弟)签定股权转让协议,拿下了卓翼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卓翼公司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共从九江市聚森新材料有限公司获取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68份,金额26245990.19元,税额达4372080. 19 元,而九江聚森公司的进项票来自东吴黄金等5家公司的黄金票,黄金都在深圳被杨某敏(杨某珊的侄子)提走,并没有进入九江卓翼公司的厂房。九江卓翼公司生产的少量产品也全部由卓翼公司的工作人员胡某某通过物流发到东莞,产量与卓翼公司开给宿迁三禾供应链有限公司和江苏汇晟供应链有限公司的销项票金额完全不相符。宿迁三禾供应链公司和江苏汇晟供应链有限公司各自办理出口业务,而三禾公司的老板黄某波、杨某珊、黄某葵(三人已由泅洪警方取保候审)因诈骗泅洪政府垫付的出口退税款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林某某控制的九江卓翼实业有限公司不但向杨某珊(林浩骇妻子的姑姑)、黄某波、黄某葵等三人控制的下游公司三禾公司和汇晟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完成出口业务一环,卓翼公司本身也办理出口业务。卓翼公司的出口业务流水先由卓翼公司建行的结汇账户收取外汇再打入卓翼公司建行普通账户,然后再打入上游公司聚森公司,再打入韦某账户,最后回到苏某某(杨某珊丈夫)账上,而且每笔资金流转都在一天完成,完全不符合正常的商业运营规律。而九江卓翼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子元器件都是由卓翼公司工作人员胡某某通过物流公司发货,未有向境外出口的出货记录。九江卓翼实业有限公司在2017年7月、9月、10月、11月共办理4 个批次的出口退税,在2018年办理1月、2月、3月、4月、5月、6月、8月、9月办理8个批次的退税,总金额为273. 536786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查明骗取出口退税的税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及九江卓翼实业有限公司存疑不起诉。
本院未有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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