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某某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5195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号。因非法采矿嫌疑,于2018年9月1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2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
揭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于1997年6月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向本村村民林某丙购买了位于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公安机关标明为“某某矿区”的一部分矿点,从1997年至1998年期间在某某矿点非法开采矿石,从1998年下半年国土部门禁止在铁场山开采矿石之后就没有开采矿石,过后也有到矿点去查看矿区积水情况能否继续开采,因积水严重,至案发前没法开采矿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某某矿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结论,“某某矿区”因非法开采建筑用花岗岩石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2305.27万元。2018年9月10日林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揭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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