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海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111985********,汉族,专科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年9月26日被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5月,林某某与郑某甲认识并结识成男女朋友关系,但林某某实际上是已婚人士并且有一孩子,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4日期间,林某某哄骗郑某甲自己已经离婚,取得郑某甲信任后,林某某先后多次以借钱还信用卡等名义在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和平路4号(利民小区****)向郑某甲和郑某乙借款合计165900元。之后林某某逃跑。所骗取的赃款用于林某某偿还个人欠款以及挥霍消费使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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