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乳名林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泰安市东平县**街道**村,现住东平县**号楼**单元**室。2011年11月7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
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13日18时许,在东平县**街道**村**路上,因会车问题,犯罪嫌疑人林某甲与牛某甲发生矛盾,后对其进行殴打,在牛某甲的儿子牛某乙赶到现场之后,林某甲又与牛某乙发生厮打。林某甲怀孕的妻子将此事告知其父亲林某丙,林某丙及工人林某丁赶到现场,林某丁将牛某乙的妻子周**打伤。经法医鉴定,牛某甲右胸和右手部损伤构成轻微伤,周**颈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在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与林某丁的共谋以及林某丁在推倒周**的主观故意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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