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栗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绰号“**”,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02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区,住**镇**村**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7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上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4日本院重新办理监视居住。
本案由上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上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5日,“**”(身份待核实)联系谭某某想要购买毒品吸食。谭某某通过杨某某向刘某某购买毒品吸食。“**”(微信号:******)用微信转账1000元毒资给谭某某,谭某某(微信号:******,微信昵称:**)再转给杨某某(微信号:******,微信昵称:**),杨某某联系刘某某购买毒品约好450元一个约0.8克,买两个共900元,却只转账800元给刘某某。“**”从谭某某处得知毒品的价格后要求退还100元。谭某某担心杨某某不能赚到100元以后不帮忙购买毒品,于是便给了杨某某100元现金。杨某某和谭某某一起到了刘某某所租住的萍**楼**房间内,谭某某便坐在茶几旁边吸食已经摆放好的毒品,杨某某用微信转账800元给刘某某购买毒品。刘某某将总重约1.2克的两小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与麻古混合毒品贩卖给了杨某某。杨某某拿到毒品与谭某某一起离开了502房间,将其中一包毒品拿给了“**”的朋友,一包毒品给了“**”并将谭某某给杨某某的100元现金退还给“**”。此次交易刘某某、杨某某均从中谋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上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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