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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杨某)(公开版)_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5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委**组。2019年8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当日由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分局碱厂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系辽宁红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

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从2018年1月份开始,在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与其在火山小视频上认识的被害人刘某互相加微信****,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谎称其姓名为张丹,并编造给自己父亲看病治疗、自己手术、其母亲去世、欠债等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刘某钱财,共计人民币42,000.00 余元。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虚报自己姓名协助马某某骗取刘某钱财,另谎称自己住院为由,骗取刘某人民币 2,0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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