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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杨某甲赌博案)(公开版)_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小名**),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9291978********,白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云龙县人,家住云南省云龙县**乡**村委会**组**号。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云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云龙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7日补查重报。

云龙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于2017年初在自家位于云龙县**乡的**饭店开业时,购买了一台麻将机摆放于饭店内供吃饭的客人娱乐,起初并未收取任何费用。2017年7月开始,杨某甲觉得为客人提供麻将机、茶水等服务,应该适当的抽水,逐开始对麻将机的客人抽取渔利,渔利数额不定,一般为每人每场20元,最多时抽每人每场40元,直到2020年4月中旬因杨某甲的饭店生意不好,为弥补房租、水电等费用杨某甲再次从下关买一台麻将机摆放在饭店内为赌博提供条件从中抽取渔利。自2017年7月开始至2020年4月29日之间杨某甲通过打电话邀约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尹某甲、董某甲、刘某某、杨戊、苏某某、肖某某、杨某己,发微信邀约尹某乙、毛某某、董某乙、杨庚到自己的饭店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为赌博的人提供茶水等服务后抽取渔利,杨某甲在人不够的时候也参与打麻将。杨某甲饭店处打麻将的总的约有100场次,杨某甲组织的约58场次,参与人次达232人次,累计的赌资98000元人民币,杨某甲自述抽取渔利53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龙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但根据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赌资达5万元以上、抽头渔利达5000元以上及累计参赌人员达20人以上,其涉嫌赌博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云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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