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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杨某甲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公开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盈检公诉办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盈江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路**巷**号,现住盈江县**镇**号。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9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2日至12月17日)。

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犯罪嫌疑人荣某某找到时任盈江县平原镇**社区**村民小组社干杨某某、金某甲、向某某、方某某、万某某、金某乙、金某丙7人,协商购买原**小学土地,杨某某等7名社干组织社员召开群众大会协商转让原**小学土地使用权,**村民小组集体同意将原**小学土地转让给荣某某,荣某某因购买土地资金不够找到杨某甲合伙。2012年8月20日,盈江县平原镇**社区**村民小组将原盈江县**小学9.6亩土地以1728000元价格非法转让给荣某某和杨某甲,并将所得款项发放给本村民小组人员每人5000元,杨某某等7名社干从荣某某处获得好处费每人10000元;2013年2月20日,荣某某和杨某甲将该宗土地以5568000元非法转让给何某某,荣某某和杨某甲非法获利384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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