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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杨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湾检刑不诉〔2020〕Z48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年****日出生于安徽省**市**区,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现住芜湖市**区**镇****楼**单元**室(户籍地芜湖市**区**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芜湖市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芜湖市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陶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8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该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0月23日重报至本院。

芜湖市湾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杨某某系我县阳光城小区业主,2019年8月19日上午8时许,杨某某与数十名阳光城业主为阻拦阳光城小区商业街养老院工程项目,聚集在县政府东门示威,期间杨某某拉拽县政府东门电动伸缩门,并带头冲入县政府办公区域,带领业主呼喊口号示威;另查明,杨某某于8月19日至8月23日,连续参与堵路,导致车辆无法通行,严重扰乱社会及交通秩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目前认定杨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2020年12月28日

(代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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