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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杨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镇**村委**村**街**号。有前科,2011年因盗窃罪被石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泸西县公安局释放。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11日1时许,缪某某伙同杨某某、饶某某,由杨某某开其白色长安牌微型车(车牌:云******)将缪某某、饶某某二人送至泸西县**街**镇**路**村岔路口下车,然后三人下车在***镇***大桥施工点下面汇合,之后又驾驶杨某某的微型车驶出***镇**村寨子100米处停下,缪某某、杨某某、饶某某三人下车后窜至***镇**村毕某某家将毕某某停放在院内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盗走,被盗的三轮摩托车为银钢牌正三轮摩托车,车身颜色是闪光红,车架号是:LY4YRDNJXHA903461,发动机号是:5G002766,经泸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8640元(捌仟陆佰肆拾元整)。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泸西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泸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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