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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杨某某运输毒品案)_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云南省澜沧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澜沧县***********号,拘留前暂住孟连县********出租房,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3月4日向孟连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5月13日,本院撤回起诉。

孟连县公安局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28日10时许,孟连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民警到孟连县**快递点走访宣传,在指导快递点员工对店内包裹进行检查时发现1个可疑包裹。经检查,该包裹是1个长方形的黄色纸箱,民警将该黄色纸箱打开后进一步检查,其内有1袋衣服和1盒巧克力,民警当场从该纸箱内这盒巧克力中查获外用黄色锡纸包裹,内用彩色气球包装的毒品可疑物21坨。民警对该快递点员工询问得知,当日9时许,一名白衣陌生男子拿了1袋衣服和1盒巧克力到**快递点邮寄,该名男子办理好寄件手续后就匆匆离开了。寄件人:杨某某,寄件人地址:孟连县**路,联系电话:137********;收件人:陈某某,收件人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区****城****小区B**,联系电话:132********。经民警对快递点员工现场询问及查看快递点视频监控后发现寄件的白衣男子居住在**快递点旁边50米处的出租屋内,随即民警让**快递点员工电话通知该白衣男子前来快递点修改寄件信息,该白衣男子没有来。随后民警找到该出租屋的房东,于当日11时10分,通过房东的协助在****出租屋内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抓获。在对其房间进行搜查时,先从房间内右手靠墙的桌子中间抽屉中发现1个心型巧克力盒,拆开后从其内查获外用黄色锡纸包裹,内用彩色气球包装的毒品可疑物4坨,又从床的右边柜子内发现外用自封袋包装内用卫生纸包裹的电话卡5张,然后民警来到进门左侧房间内,从该房间书桌格上查获外用彩色气球包装的毒品可疑物2坨,从该书桌下方的1红色编织袋内查获疑似毒品包装工具1套,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带到孟连县**快递点对其邮寄的包裹内的东西进行确认。经称量:**快递点纸箱包裹内的巧克力盒中查获海洛因196.54克;从出租屋内心型巧克力盒内查获海洛因35.04克,从出租屋内书桌格上查获海洛因2.7克。本案共查获海洛因234.28克。

经本院审查仍然认为孟连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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