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8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执行逮捕,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又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方某某,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贾某某,浙江赤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3月,汪某某购买了一辆油罐货车(车牌号赣CC5****),并挂靠在江西**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3月至2017年6月期间,曹某甲、汪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销售许可的情况下,从金华市金东区**镇**对面杨某某经营的加油站和义乌四海大道边的油库等处以低价购买柴油,从中获取差额牟利。从2017年3月至今,汪某某、曹某甲销售柴油的非法经营数额约474855元,非法获利3.5万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另经鉴定,汪某某、曹某甲被查获当日所售的柴油不符合车用柴油国五标准。
2017年4月底至5月底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在金华市金东区**镇**中心对面**山庄边非法出售柴油,从中牟利。汪某某、曹某甲、曹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多次从杨某某处购买柴油。现查明汪某某从杨某某处购买价值176250元的柴油,曹某乙从杨某某处购买价值30000元的柴油。
2018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义乌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洪某某(另案处理)商议后,双方以金华市金东区**厂和义乌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签署“一般固废处置协议”,协议规定由金东区**厂处置义乌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污泥,处置费用100元/吨。2018年1月至2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指使洪某某将60余车污泥(重量1200吨以上)倾倒至金东区**镇**村**南侧空地(该场地系杨某某租用),污泥倾倒至空地上后,杨某某便指使他人用铲车将污泥填埋至坑内。填埋污泥后,杨某某亦未采取防雨淋、防渗漏措施。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评估结论,填埋的印染污泥中有疑似危险废物的有害物质,该事件造成的污染清理费用大于34.2-60万元(未包含沾染土壤清理处置及其他措施费用,实际费用以最终清运处置费用为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1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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