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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杨某某涉嫌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乡**组。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8年10月1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9年12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5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租赁位于常德市**小区**栋**单元**号房,伙同同案人吴某某、吴某某开设“常德**养生会所”为卖淫提供场所,吴某某、吴某某在网上发布招嫖信息招揽客人,杨某某负责日常管理、建立工作群等。2018年9月19日,该卖淫场所被查获,当场抓获卖淫女程某某、周某某、李某某三人,杨某某、吴某某、吴某某从中获利数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容留卖淫人次、非法获利金额未查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2020年1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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