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41970********,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花园**栋**号,现住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瑞丽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刘永宋,云南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5月1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认定:2015年5月23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张某某邀约他人到**公司会客厅找**公司总经理杨某结算工程款,双方发生口角,后张某某头部受伤,经德宏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某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瑞丽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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