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杞建和)(公开版)_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杞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281960********,傈僳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元谋县人。2020年9月3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永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元谋县**镇**村委**庄**村**号。

本案由永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杞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永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14日至11月13日)。

永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永仁县某某乡某某村委会村民李某某、杨某某于2019年8月21日至8月24日期间,分别将自家山上的桉树卖给犯罪嫌疑人杞某某,杞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进行砍伐,李某某家山上被砍伐的桉树共计109棵,杨某某家山上被砍伐的桉树共计287棵。经鉴定,涉案林木的树种均为赤桉,立木蓄积共27.8705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永仁县公安局认定杞某某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